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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相 對 人 東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東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蕭彩綾律師為相對人東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東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民國114年1、2月營業稅新臺幣13,566元未繳,而相對人為1人有限公司,相對人唯一股東梁中明於114年3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等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死亡,股東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應為解散,惟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且依本院函覆查無受理相對人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為利114年1、2月營業稅催繳通知書之送達程序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梁中明已於114年3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已抛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相對人迄今仍欠繳114年1、2月營業稅等情,業據提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清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戶籍資料、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114年6月2日南院揚民字第1144000187號函、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蕭彩綾律師(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前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聲字第222號裁定選任為該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534號本票裁定事件之相對人特別代理人,經本院徵詢蕭彩綾律師,蕭彩綾律師表示同意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蕭彩綾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可辦理公司清算事務,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情形,由其擔任清算人職務,應屬妥適。爰依首揭規定,選派蕭彩綾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