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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張雪月

張淑錦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