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代 理 人 郭祐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