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王富宏代 理 人 江鎬佑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土庫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察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1,000元,尚積欠500元未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