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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3號聲 請 人 王富宏代 理 人 江鎬佑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土城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尚須補繳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