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方信云
陳立玫共 同代 理 人 林宗翰律師相 對 人 比堤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晨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比堤斯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比堤斯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000元,應核定其標的之價額為4,8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迄今仍未繳款,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