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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16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靜如

林承胤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鎮智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以下簡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以下稱反訴被告)張靜雯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地段1115建號建物之所有權1/3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張靜如、1/3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林承胤,故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1,691元【計算式:(51,200元/平方公尺×117.53平方公尺×2/3)+750,000元(即該建物114年度課稅現值)×2/3=4,511,6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54,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反訴第一審裁判費54,3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