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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蔡定騫被 上訴 人 AC000-A1130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以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