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0號抗 告 人 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法定代理人 廖明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鎮安、黃義文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