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46號12樓之1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指定送達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