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汪銀夏相 對 人 陳冠州
許雅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5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全字第5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 薇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