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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汪銀夏相 對 人 陳冠州

許雅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5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全字第5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 薇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