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財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翰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