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文禮送達代收人 吳鈺芬相 對 人 林天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11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本文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10號裁定准許假處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以兩造業已調解成立,聲請撤銷假處分,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移調字第189號調解筆錄為憑,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