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姚采旻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聲請人與相對人市政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