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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建成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王標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