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69號聲 請 人 王大松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昱嵐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