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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77號聲 請 人 泰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美玲聲 請 人 森活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宗勳相 對 人 雙肩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定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間承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高雄種畜繁殖場所招標,坐落屏東市○○鄉○○村○○路000號「種豬檢定舍及種原培育室新建工程」,並將該工程全部轉包予相對人,相對人將該該工程中「假設及整地工程、工地協調及管理」、「結構施工整合管理」、「板模工程」委由聲請人泰順有限公司承攬施作,將「門窗、裝修、雜項及景觀工程(含工地協調)」、「環境維護及垃圾清運」委由聲請人森活有限公司承攬施作。系爭工程於113年1月13日全部完工,於同年5月10日驗收合格,相對人本應依約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6,788,235元予聲請人泰順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4,055,945元予聲請人森活有限公司,然聲請人屢次催討,兩造多次協商未果,聲請人為此提起訴訟(本院113年度建字第71號),相對人至今分毫未付,且主張抵銷抗辯卻無具體依據及金額,可見相對人財務狀況有異常,還款能力欠佳,恐已無法正常清償債務,並以此拖延訴訟,確實有假扣押原因。如釋明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足。並請求:請准聲請人泰順有限公司提供現金或同額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就相對人財產於6,788,23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請准聲請人森活有限公司提供現金或同額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就相對人財產於4,055,94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均屬之。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42號裁定同此見解)。又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查:⒈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所主張之返還工程款請求,業據其

提出民事起訴狀、決標公告、假設及整地工程合約書、結構施工整合管理合約書、模板工程合約書、門窗/裝修/雜項及景觀工程合約書、十章建築師事務所函文、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南區分所勘驗結果表及公函、結算書、請款單為證,另有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建字第71號卷宗,核之相符,可認為其就請求之原因有相當之釋明。

⒉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前情,固提出前開證據

資料為佐,然上揭證據均僅能憑以認定其已釋明兩造間有工程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無法據以認為相對人有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浪費財產、增加負擔、隱匿財產之事實。

故聲請人提舉之上開證據資料,與假扣押原因實屬有間。此外,聲請人未另具體敘明相對人有何假扣押原因之事實,亦未提出其他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何上開假扣押之原因,揆諸前揭說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三)綜上,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雖已為釋明,然其就相對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並未為釋明,揆諸上開說明,自不符假扣押之要件,聲請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亦不能補足釋明之欠缺,是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