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98號聲 請 人 周凌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家祺、藍美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