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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福星救護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被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南勞簡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田幸艷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