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何文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順鐵線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86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自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尚未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0,000元、短少給付之工資21,600元、預告期間工資18,320元、資遣費41,432元,及賠償其所受損害327,135元,暨上開各該金額於起訴後之遲延利息。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18,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惟因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尚未給付工資、短少給付之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共計91,352元部分,乃因給付工資或資遣費涉訟;且上訴人為勞工,本件訴訟為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500元(計算式:2,250元×2/3=1,500元)。準此,本件訴訟僅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990元(計算式:8,490-1,500=6,9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林雯娟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