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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4號聲 請 人 顏郁伈相 對 人 富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當庭裁定命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有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