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有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