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 告 蔡瑞銘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提撥退休金共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7,910元(原應徵裁判費23,730元,僅徵收1/3即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7,91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