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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 告 謝三勇被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9525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請求項目中,除關於未提撥退休金之損害賠償14萬1456元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性質外,其餘請求給付工資46萬8069元,均屬請求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968元【計算式:8,130-8,130×468,069/609,525×2/3=3,968,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