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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 告 黃怡潔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友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被告應提撥50,0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

經核上開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加班費、退休金,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767元(計算式:8,650×2/3≒5,7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3元(計算式:8,650-5,767=2,88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