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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原 告 龎君翰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nupam Saraf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等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7萬23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其暫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13元。

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台灣高等法院修正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原告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213元(計算式:1713+4500=62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