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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 告 周志強

周雅南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志強新臺幣(下同)771,942元之本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周雅南956,41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28,354元【計算式:771,942元+956,412元=1,728,35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惟原告之請求係關於請求工資、加班費等,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則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247元【計算式:21,741元1/3=7,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