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8號原 告 朱昭祥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上列原告對被告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付薪資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4,755元、資遣費34,465元、車輛保養及油資9,500元、未足額提撥退休金7,248元,合計75,9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其中請求短付薪資及加班費、資遣費、未足額提撥退休金部分合計66,46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以上應徵收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
500元+4,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