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陳詩柚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楊汶斌律師被 告 莉絲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傑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陳詩柚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楊汶斌律師被 告 莉絲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傑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