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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陳詩柚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楊汶斌律師被 告 莉絲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傑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