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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原 告 蔡憲瑋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0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15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惟其中請求工資補償240,000元部分係勞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787元(計算式:60,000元-2,213元=57,78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8,778元,尚應補繳9,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請求,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諭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