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 告 鄒志豪原 告 林子惠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