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陳建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53,930元,係請求退休金差額,原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853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951元【計算式:20,853元×(1-2/3)=6,9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