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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 告 林妙樺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王舒蔓律師被 告 三官大帝廟法定代理人 吳純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部分」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後部分」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6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部分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後部分 所在處 誤載部分 原判決主文欄第5項 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32,852元 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09,980元 原判決第2頁第14行 被告應給付原告532,852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509,980元 原判決第7頁倒數第4行 共計238,604元 共計238,670元 原判決第8頁第1行 共238,604元繳納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共238,670元繳納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判決第8頁第15行 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36,355元 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36,335元 原判決第8頁第18行 另請求被告應提繳238,604元 另請求被告應提繳238,67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諭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