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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 告 羅乙喬被 告 周佩宜即安安試管永華婦幼診所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57,33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不明;且原告是否業已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亦待確認,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