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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執事聲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5號異 議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相 對 人 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2416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2416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4年11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符,先為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以相對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如附表編號3、7所示、預估解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4,219元、149,267元之保單,因相對人罹患癌症,為保障人性尊嚴,故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然相對人購買多份商業保險保單,顯見其生活無虞,卻不思清償債務,足見有意規避債務,且相對人名下除保單外,並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所得,如僅以解約不符比例原則,即不予執行相對人之保險契約,對異議人似有不公,是仍應就附表編號3、7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為強制執行解約,並由異議人收取解約金。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而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㈠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㈡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執行法院就前點所列以外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倘該債權金額及債務人可執行之其他財產(不含前點所列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時,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5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此觀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笫5點第1、2款、第6點及第13點第1項規定甚明。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114年8月29日持本院96年2月5日南院慧96執公字第4

72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查詢相對人之人身保險資料,並就相對人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逕行核發執行命令,該案經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2416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向壽險公會函查相對人之人身保險資料,壽險公會查覆相對人於國泰人壽有人壽保險,執行法院遂於114年9月22日核發南院發114司執當字第124161號扣押命令予國泰人壽,國泰人壽於114年9月30日以國泰壽字第1140097009號函查覆以相對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者,有如附表所示之8筆保單;相對人於114年10月16日具狀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與病歷資料,陳稱其因罹癌,請求執行法院撤銷執行命令;異議人於114年10月27日具狀請求將相對人所有之保險契約予以換價並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異議人;執行法院嗣於114年11月7日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下稱執行卷)無訛,堪以認定。

㈡本件異議意旨爭執之重點為系爭保單得否強制執行;原裁定

固以相對人罹患癌症,其後續醫療及生活支出不容忽視,倘予終止系爭保單用以清償債務,將對相對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並與異議人所欲實現之利益顯不相當,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故駁回異議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惟查,附表編號3所示保單為相對人於88年4月14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之20年期、保額50萬元之「鍾愛終身壽險」,並無附約;附表編號7所示保單則為相對人於106年9月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之20年期、保額1萬元之「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亦無附約等情,有國泰人壽114年9月30日國泰壽字第1140097009號函文所附之「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可參(見執行卷第45至46頁)。附表編號3所示保單既為「終身壽險」,此類型之保險給付通常係以被保險人身故為條件,與相對人罹患癌症後之醫療與生活需求應無直接關聯。而附表編號7所示保單,從其名稱可推知應屬與被保險人殘廢照護相關之保險類型,然而,執行卷內並無該保單之完整資訊,包括是否涵蓋與癌症相關之醫療給付,或相對人是否曾因罹癌治療而向國泰人壽申請該筆保單之保險金,均付之闕如,致使無從判斷倘予終止該保單,是否將對相對人之後續治療與生活維持造成實質影響;又即令附表編號7所示保單確有理賠癌症醫療之保障,然相對人另有附表編號2、4、6所示之醫療保險,及如附表編號5、8所示壽險之醫療與住院附約,則相對人罹癌後所需仰賴之醫療與生活費用,是否已可透過前揭5筆保單所得之給付加以支應,而無須必然保留附表編號7所示保單,容屬未明。是執行法院就系爭保單之實質內容是否屬生活保障性質較高之保險契約,相對人因保險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與異議人執行取得保單解約金之利益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該執行手段與執行目的間是否具有合理公平性,或係有失均衡等節,未予查明,即以原裁定逕予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確有可議之處。又上開事項,或有需由兩造分別再為表示意見、或由國泰人壽提出保單實際約款內容以協助執行法院釐清之必要,因所應進行之執行程序應由執行法院為之,自以由執行法院調查為宜。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不當,求為廢棄,非無理由,應予准許,並發回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

編號 投保始期(年期) 保額 主約險別 (保單號碼) 附約險別 截至114年9月24日保單解約金 截至114年9月24日已得請領保險金 1 106.9.1 (20) 5,000元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0000000000) 無 約74,633元 無 2 102.3.27 (20) 500元 國泰人壽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0000000000) 全心住院日額 新全方位死殘 新全方位傷害醫療 新全方位醫限-有健保 醫療險無解約金 無 3 88.4.14 (20) 50萬元 鍾愛終身壽險 (0000000000) 無 約204,219元 無 4 88.4.14 (20) 1,000元 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0000000000) 保險費豁免附約 醫療險無解約金 無 5 82.10.23 (20) 1萬元 國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新傷特死殘 新傷特住院 防癌終身-個人型 住院醫療日額 溫心住院 約12,835元 無 6 111.7.5 (20) 30萬元 國泰人壽樂康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外溢型) (0000000000) 無 醫療險無解約金 無 7 106.9.1 (20) 1萬元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0000000000) 無 約149,267元 無 8 112.11.9 (6) 20萬元 國泰人壽GO豐采101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0000000000) 實全心意住院 約32,585元 無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