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原 告 董蘭芳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分割遺產之訴,對於所有遺產繼承人應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繼承人全體一同起、被訴,當事人始屬適格。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繼承人李禾之遺產,然原告陳稱其中被告董景村及王翁麗玉尚待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而原告未待法院為其等選任遺產管理人即逕行提起本件訴訟而未陳報遺產管理人,爰命原告應於文到3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