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原 告 李信潭被 告 高義傑
高義盛李秋娥
李秋花吳芳儀郭李美華
李莊充王偉丞王少林 原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王芷晴王秋萍李秀珍
李嘉欣李美玉李榮村
余美玉李佳蓉吳李秋金
李秋玉方李金鳳
李金雪李金豆李泰勲
李泰霖李美蓉李春芳李春財李淑美李淑麗李曾玉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欄位」之「誤載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琪恩附表:
原判決欄位 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二編號1李信潭之應繼分比例 1/144 1/140 附表二編號8李莊充之應繼分比例 1/144 1/168 附表二編號9王偉丞之應繼分比例 1/576 3/1400 附表二編號10王少林之應繼分比例 1/576 1/700 附表二編號11王芷晴之應繼分比例 1/576 3/1400 附表二編號12王秋萍之應繼分比例 1/576 1/700 附表二編號13李秀珍之應繼分比例 1/144 1/140 附表二編號14李嘉欣之應繼分比例 1/144 1/140 附表二編號15李美玉之應繼分比例 1/144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