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4號原 告 鹿○誠訴訟代理人 林伯勳律師被 告 鹿○強
江○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被告江○豪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須借提被告江○豪至本院進行言詞辯論,該提解費用為新臺幣3,860元,應由原告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