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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簡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4號原 告 鹿○誠訴訟代理人 林伯勳律師被 告 鹿○強

江○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被告江○豪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須借提被告江○豪至本院進行言詞辯論,該提解費用為新臺幣3,860元,應由原告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