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視同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明標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2,37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