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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戊○○○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繼承人戊○○○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均應予以變賣而以價金分配於兩造各公同共有人等語(原告另起訴被告丙○○返還如附表編號1、3所示房地部分,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亦有明定。再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分割對象,且不以積極或消極遺產為限。是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自有為一體分割,分配於繼承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依據原告於114年8月1日向本院陳報之被繼承人戊○○○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司家調字卷第73頁),可知被繼承人戊○○○之遺產,除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中華郵政公司臺南永樂郵局、星展商業銀行臺南分行之2筆金融機構存款,揆諸上開說明,除被繼承人戊○○○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或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外,否則應全部列為分割對象。經本院發函原告命其於文到5日內將被繼承人戊○○○之全部遺產追加為分割標的,或說明本件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戊○○○一部遺產之原因,並告知原告若逾期未追加或說明原因,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有本院114年11月21日南院發家巳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函(稿)1件存卷可憑,原告於同年月26日收受上開函文,惟逾期未追加或說明原因,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無法僅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一部分割,故原告本件請求裁判分割遺產,因依其所述之事實,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經本院限期命原告補正亦未補正,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附表:

編號 名稱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3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