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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0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8,456元(詳見原告起訴狀所陳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0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