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丁○○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死亡,其生前未婚且無子嗣,父母均已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丁○○之手足,為被繼承人丁○○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3分之1。又被繼承人丁○○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因故無法協議分割,原告爰訴請判決分割遺產。再被告乙○○同意將其應繼遺產分由原告取得,故系爭遺產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乙○○陳稱:被告乙○○同意將應獲分配之遺產分配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丁○○於114年4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又被繼承人丁○○未婚、無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丁○○之手足,為被繼承人丁○○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3分之1,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再被告乙○○同意將其應繼遺產分由原告取得之事實,業經原告陳明在卷可按,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乙○○所不爭執,又被告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丁○○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丁○○之遺產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割,被告乙○○亦贊同之,且該分割方式對於被告丙○○並無不利,被告丙○○對於上開分割方式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附表:被繼承人丁○○之遺產分割方法:由原告取得3分之2,被告丙○○取得3分之1。編號 項 目 數量或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78元及其孳息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7,216元及其孳息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 新臺幣48元及其孳息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 新臺幣149元及其孳息 5 中華郵政公司永和○○路郵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309,682元及其孳息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4元及其孳息 7 元大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3元及其孳息 8 元大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770元及其孳息 9 元大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25元及其孳息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板○○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41元及其孳息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2元及其孳息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6,349元及其孳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62,346元及其孳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元及其孳息 新北市○○地區○○○○ ○○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3元及其孳息 華南永昌證券○○分公司福壽00000000000投資 4股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壽Z000000000投資 157股 台新證券○○分公司英業達815Y0000000投資 1,000股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太設Z000000000投資 129股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裕民Z000000000投資 57股 台新證券○○分公司凡甲815Y0000000投資 1股 台新證券○○分公司南電815Y0000000投資 1,000股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新臺幣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