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王政諺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江成等4人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81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查原告嗣於民國114年8月1日為訴之變更,並變更其訴之聲明(見本院家繼訴字卷第267至275頁),其先位聲明第3項及備位聲明第2項均屬分割被繼承人王吳老丹遺產之訴,與起訴時相同,並未變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仍應按起訴時核算之新臺幣(下同)1,189,621元計算,然其先位聲明第1、2項確認被繼承人王吳老丹於109年8月6日所立之公證遺囑無效與塗銷被告王江成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部分之訴,及備位聲明第2項塗銷被告王江成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部分之訴,則均係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為請求,應以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6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鑑定結果,其價額合計為10,291,380元,因該部分訴訟標的與上述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無論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均應核定為11,481,001元,而因先先、備位之訴有選擇關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擇一核定為11,481,001元,應徵裁判費131,612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8,83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若該部分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琪恩附表:
編號 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17㎡ 9分之2 5,554,77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50㎡ 9分之2 2,730,0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43㎡ 9分之2 270,864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5㎡ 9分之2 25,02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23㎡ 11230分之173 110,72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000㎡ 3分之1 1,600,000元 總計 10,291,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