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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與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間分割遺產事件,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提出請求確認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0年8月28日所為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無效之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遺囑無效(或不生效力)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者(如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是),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至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遺產)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規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系爭遺囑係剝奪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對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繼承權,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而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價額依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甲○○之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03,860元,其繼承人共4人,故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之應繼分價值為500,965元【計算式:2,003,860÷4=500,965】、特留分價值為250,483元【計算式:2,003,860÷4÷2=250,4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差額為250,482元【計算式:500,965-250,483=250,48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為本件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裁判費3,580元,茲限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乙○○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若該部分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