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等11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80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