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返還遺產等訴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45,258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