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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宜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耀慶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97,531元(計算式:

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6,892,592元×上訴人之應繼分1/3=2,297,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項第4 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