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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林育如律師被 告 乙○○

丙○○丁○○戊○○○即○○○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庚○○於民國113年7月1日死亡,被告乙○○、丙○○、丁○○及己○○均為被繼承人庚○○之子女,原告則為被繼承人庚○○之二子辛○○(87年間去世)之代位繼承人,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庚○○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庚○○係21年生,但於

96、97年間大約75歲左右就罹病因而中風,並由印尼籍看護壬○○照顧,於104年立遺囑時係83歲,於113年去世時係92歲,外籍看護照顧了16年,其間曾住院成大醫院、新樓醫院、佳里的奇美醫院,被繼承人庚○○中風之後提款、存款及金錢處理等事務,都是由住在相鄰之大兒子即被告乙○○代為處理,被繼承人庚○○為遺囑時,已無親自處理事務之能力,尤其是重要事務。被繼承人庚○○原來窩居在破舊老屋,原告之父辛○○看不下去於心不忍,乃於83年9月間另建造小木屋由被繼承人庚○○居住,被繼承人庚○○居住迄至113年7月去世,之後此小木屋已無人住居,而被繼承人庚○○之大兒子即被告乙○○則住在小木屋之旁邊之樓房。

(二)被繼承人庚○○於104年11月5日所做成之代筆遺囑,固載有所謂之「見證人癸○○」、「見證人丑○○」、「代筆人兼見證人寅○○」,但此3人並非被繼承人庚○○之親友,原告之母對此3人完全不認識,未曾聽聞過。且被繼承人庚○○係21年生,見證人癸○○係54年生、見證人丑○○係64年生、見證人寅○○係50年生,於被繼承人庚○○104年11月5日立遺囑時,被繼承人庚○○與3名見證人依序分別為83歲、50歲、40歲、54歲,被繼承人庚○○此時已經中風,年齡差距又分別達33歲、43歲、29歲,不可能是好友或故舊,自無一定之信任基礎。

(三)準此足證,於104年立遺囑之時,被繼承人庚○○既已中風,而由外籍看護照顧,已無親自處理金錢之能力,而由大兒子即被告乙○○代為處理,當然更無處理重大事務之能力,系爭遺囑核屬無效。此外,由被繼承人庚○○所立之遺囑內容觀之,被繼承人庚○○怎會僅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臺南市安南區頂安段中之唯一一筆可供建築之建地分給被告乙○○、丙○○、丁○○3人共有,而未分配予原告及被告己○○;原告及被告己○○就臺南市安南區頂安段部分之土地,竟僅能與被告乙○○、丙○○、丁○○共有10筆並無價值之私設巷道之土地,此種分配方式十分不公平,且相較之下,亦與其餘存款等均係由繼承人5人共有、平均分配之情形,有極大之不同,不得不令原告對於遺囑內容之真實性引起懷疑。換言之,於被繼承人庚○○立遺囑之時,健康狀況極為不佳,就遺囑之作成,是否有不當之人為因素介入,存在合理之懷疑。

(四)為此聲明:確認被繼承人庚○○於104年11月5日做成之代筆遺囑無效。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庚○○於104年11月5日所做成之代筆遺囑為無效,被告否認原告之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庚○○係於104年月5日同意由證人癸○○、丑○○、寅○○等3人任見證人,並在3位見證人見證下親自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寅○○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兩造之被繼承人庚○○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該遺囑自符合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應屬有效。

(二)兩造之被繼承人庚○○於104年11月5日立遺囑時意識清楚,有能力自由表達遺囑意旨,原告空言主張兩造被繼承人庚○○立遺囑時無能力口述遺囑意旨,顯不足採。況由兩造之被繼承人庚○○曾於104年10月24日參加被告乙○○之子結婚之婚宴,另於105年5月15日參加原告結婚之婚宴,本件兩造之被繼承人庚○○係於104年11月5日立遺囑,其於立遺囑前之104年10月24日及立遺囑後之105年5月15日,均神采奕奕參加婚宴,可見兩造之被繼承人庚○○並無原告所主張之無立遺囑之能力。

(三)本件原告之父辛○○早於87年7月29日已過世,其父過世後,原告之母不久即改嫁,並將原告帶離原居住地,原告與兩造之被繼承人庚○○關係疏離,而原告所在意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有兩造之被繼承人庚○○及被告乙○○、丙○○之建物坐落其上,且被繼承人庚○○之建物係由被告丁○○管理使用,故兩造之被繼承人庚○○,才會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給被告乙○○、丙○○、丁○○等3人,除此之外,兩造之被繼承人庚○○其餘土地及存款均由5位繼承人均分,兩造之被繼承人庚○○之遺囑並無顯失公平之處,亦無侵害原告特留份之情形,原告僅因其未分得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庚○○所立之遺囑無效,實非有理。

(四)為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存否在當事人間不明確,致原告之權利或其他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危險,即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其在法律上始有受判決之利益。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庚○○於104年11月5日做成之代筆遺囑無效,為被告所否認,因原告為被繼承人庚○○之繼承人,代筆遺囑中將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建物分由被告丁○○1人繼承以及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由被告乙○○、丙○○、丁○○3人繼承,則原告就是否得繼承該等遺產以及各繼承人間繼承遺產之分配比例等法律關係均不明確,原告之權利有不安之危險,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利益,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庚○○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庚○○於113年7月1日死亡,而被繼承人庚○○生前於104年11月5日立有代筆遺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庚○○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之戶籍謄本及代筆遺囑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三)又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庚○○於104年11月5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一節,為被告所否認。審酌遺囑之內容因涉及重要事項,利害關係人易生爭執,故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並防止事後之糾紛,民法第1189條乃規定遺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再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觀民法第1194條規定甚明。稽之系爭代筆遺囑之製作過程,業據證人即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即證人寅○○以及見證人即證人癸○○、丑○○到庭證述如下:

⒈證人寅○○證述:「(請提示原證1代筆遺囑。這份遺囑是否

是你製作?該份遺囑是由何人擅打?)是我製作也是我打字的。」、「(你是何時受託製作這份遺囑?)就是代筆遺囑上面的日期即104年11月5日。」、「(被繼承人庚○○也是當日找你?)沒有。我記得應該是立遺囑的前幾天,因為我要先了解代筆遺囑的狀況,我要跟被繼承人解釋代筆遺囑的要件至少要有3個證人。」、「(何人以何種方式跟你聯繫要委託你製作遺囑?是否庚○○先生本人跟你約聯繫?)被繼承人庚○○當時已經80幾歲,是被告乙○○打電話給我,說他父親要立遺囑所以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在立遺囑,因為很多要件具備,所以我要先說明。」、「(庚○○有無告訴你,他想要訂立遺囑的原因及動機?)立遺囑的前幾天我有去被繼承人庚○○家,被繼承人庚○○跟我說已經上年紀,他總共有4個兒子1個女兒,他想在世時做財產分配,怕以後子女會因為分配遺產產生紛爭,我說要如何分配遺產是你的權利,我就按照你跟我說的,用電腦作成書面。」、「(製作這份遺囑時,你是當天當場製作完成,還是你事先製作好草稿,再請庚○○先生確認細節?)不是。立遺囑前幾天,被繼承人庚○○當面跟我敘述讓我了解大約狀況。後來約時間即104年11月5日,我就帶我的筆電帶去被繼承人庚○○家,就由被繼承人庚○○指定3個見證人,我是其中1個,由我代筆,被繼承人庚○○口述遺囑內容,我用筆電製作成書面,然後我念給他聽,遺囑甲部分好像他有跟我講是上面有房子的土地要給3個還在的兒子,因為土地上建物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是被繼承人庚○○的名字,房子說要給被告丁○○,因為是未保存登記,他有說3個兒子現在都還住在那裡,其他遺囑乙頂安段部分有10筆土地就是給4個兒子及1個女兒繼承,遺囑丙部分草湖段由4個兒子及1個女兒繼承,遺囑丁安慶段9筆土地由4個兒子及1個女兒繼承。」、「(製作本件遺囑所必須之資料,例如:繼承人姓名、土地謄本等,是何人提供給你?)資料是被繼承人庚○○交代被告乙○○交給我的。

因為被繼承人庚○○上年紀動作比較慢,我有說這些都是要由被繼承人庚○○口中說出。」、「(104年11月5日前如何與庚○○先生討論遺矚意旨?討論時,有無其他人在場??若有。何人在場?)第一次去時被繼承人庚○○拿出財產清冊給我,有哪些土地,要給哪些子女繼承,在場有被繼承人庚○○,還有被告乙○○,還有其中1個兒子,但是哪個我忘記了。」、「(本件有無製作遺囑草稿?若有,製作遺囑草稿時,見證人是否在場?是否以遺囑草稿跟庚○○確認遺囑意旨?)我回去後有稍微作一下筆記,製作草稿時證人癸○○及證人丑○○並未在場,我有遺囑草稿跟庚○○確認遺囑意旨。」、「(是否認識另2名見證人?)認識,證人丑○○是我同學,證人癸○○是我表妹。」、「(若是。關係為何?為何由渠2人擔任庚○○先生遺囑之見證人?)因為我跟他們比較熟,說被繼承人庚○○要立代筆遺囑要找見證人,問他們有沒有時間,他們說可以,見證人是被繼承人庚○○叫我去找的。」、「(製作遺囑時,見證人分別於哪一個階段在場見證?)104年11月5日我跟見證人都已經坐在那邊等,全程在場。」、「(見證人在場時,你如何跟庚○○先生確認其精神狀態或遺囑意旨等?)我跟被繼承人庚○○講今天要立遺囑,有指定3個見證人包括我,我問被繼承人庚○○可不可以接受我們3個當見證人,被繼承人庚○○說可以。」、「(製作遺囑當天在場的人有誰?)我、兩個見證人、被告乙○○、被繼承人庚○○,還有其中1個兒子我忘記是誰。」、「(製作本件遺囑,有無錄音或錄影?)沒有。」、「(製作遺囑當天庚○○先生精神狀況如何?)精神狀況很好,因為我用電腦製作完內容,我有問被繼承人庚○○有沒有問題後要簽名,他還有移動位置過來簽名。」、「(庚○○口授遺囑意旨的時候,有何人在場?)3個見證人、被告乙○○還有另1個兒子我忘記是誰。」等語綦詳(見本院114年4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

⒉證人癸○○證述:「(請提示代筆遺囑,是否曾經擔任庚○○

代筆遺囑的見證人?)是。」、「(為何擔任庚○○遺囑的見證人?)我是證人寅○○找來的。我跟被繼承人庚○○不認識。」、「(在104年11月5日前庚○○跟寅○○討論遺囑內容的時候,你是否在場?)沒有。」、「(你是在什麼時候才開始在場?)104年11月5日。」、「(本件有無製作遺囑草稿?若有,製作遺囑草稿時,你是否在場?在代筆遺囑開始前,寅○○是否以遺囑草稿跟蘇江訟確認遺囑意旨?)證人寅○○有作草稿,他作草稿時,我沒有在場。我沒有看到在代筆遺囑開始前證人寅○○以遺囑草稿跟蘇江訟確認遺囑意旨。」、「(庚○○製作這份代筆遺囑前,是否曾有其他案件委託過寅○○?)我不知道。」、「(製作遺囑前,寅○○是否有問過庚○○哪些問題來確認人別資料或當天精神狀況?)有。我只記得證人寅○○問被繼承人庚○○要怎麼分配。」、「(你參與見證的過程中,庚○○有無要求寅○○修改遺囑內容?)沒有說要修改。」、「(有無親眼看到庚○○在遺囑上簽名?)有。」、「(庚○○口授遺囑意旨,你是否在場?)有。」、「(寅○○重新念一遍庚○○的遺囑內容,並確認他的意思時,你是否在場?)有在場。」、「(製作遺囑當天,有無使用錄音或錄影器材?)沒有。

」、「(製作遺囑前,你有無跟庚○○說過話?)沒有。」、「(製作遺囑時,你有無跟庚○○說過話?)沒有。」、「(庚○○有無跟你說要指定你當他的見證人?若否,是誰指定你當見證人?)沒有。是證人寅○○找我,至於是誰委任證人寅○○找我不清楚。」、「(是否認識證人丑○○?)之前不認識,104年11月5日後才認識。」、「(證人剛才稱有印象證人寅○○有1個遺囑草稿,你有看過?)沒有。」、「(104年11月5日擔任見證人,有沒有聽到證人寅○○跟被繼承人庚○○說有沒有同意由你們3個擔任見證人?)我有聽到證人寅○○跟被繼承人庚○○說要由我們3個來當證人,但是不太記得被繼承人庚○○有沒有同意。」、「(104年11月5日有沒有看到被繼承人庚○○本人精神狀態如何?)我們到達被繼承人庚○○家,他是好的,因為他還可以從裡面出來,他只是走路需要輔助器慢慢走。」、「(104年11月5日當天有聽到被繼承人庚○○親口說出要如何分配遺產的事情?)有。」、「(104年11月5日證人在現場時,有沒有和被繼承人庚○○講到話?)沒有。」、「(證人寅○○有沒有介紹你是誰?)他只有說我們是找來的證人,但是沒有說我的名字。」、「(所以證人稱剛才沒有印象被繼承人庚○○沒有同意妳們當見證人?)我不記得。」、「(證人到現場時,證人寅○○有沒有先把電腦裡面的草稿念給被繼承人庚○○聽?)有,我不太記得先念還是先講,但我知道他們兩個一直在確認。」、「(證人知道他們確認內容為何?)沒有完全清楚。」、「(證人有聽到被繼承人庚○○明確的說出遺產的分配方法?)我有聽到。我們去的時候是被繼承人庚○○先講如何分配給證人寅○○聽,講的過程中,證人寅○○有用電腦打字,我只知道他們討論遺囑,但是內容我不清楚。證人寅○○用電腦打好後,證人寅○○就把遺囑內容念給被繼承人庚○○聽,我隱約要聽到內容,但是我沒有記在講什麼,我只聽到被繼承人庚○○一直說對、對,但是我也不清楚具體念的內容是什麼,只是最後簽名的時候,我有看一下。」、「(電腦是用誰的印表機列印出來?)證人寅○○自己帶的。」、「(列印成書面文件後,是直接拿給妳們所有人簽名,還是證人寅○○還有再講解1次?)證人寅○○有拿書面跟被繼承人庚○○講解1次。」、「(在講解時,證人有清楚遺囑內容?)我在旁邊看,因為很雜,我也不太清楚證人寅○○念的內容是什麼,我比較清楚我們那天在的那個房子下面土地說要給3個在世的兒子,其他大部分平分,我的印象好像房子本來就是兒子的,對房子沒有什麼印象。」、「(證人寅○○拿書面跟被繼承人庚○○講解時的反應?)被繼承人庚○○有講話,但是講什麼我不記得,我記得被繼承人庚○○有說對、對、對。」、「(跟證人確認代筆遺囑,立遺囑人是否是被繼承人庚○○本人簽名?)對,都是被繼承人庚○○先簽名蓋指印後,我們才簽名。因為被繼承人庚○○堅持要自己簽名。」等語明確(見本院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

⒊證人丑○○證述:「(提示代筆遺囑,是否曾經擔任庚○○代

筆遺囑的見證人?)是。」、「(為何擔任庚○○遺囑的見證人?)證人寅○○找我的。當天證人寅○○問被繼承人庚○○由我們另外兩個在場的人當見證人可不可以,被繼承人庚○○說好。」、「(庚○○跟寅○○討論遺囑內容的時候,你是否在場?)沒有。我只有製作遺囑簽名當天有去。」、「(本件有無製作遺囑草稿?若有,製作遺囑草稿時,你是否在場?寅○○是否以遺囑草稿跟蘇江訟確認遺囑意旨?)應該說證人寅○○有做筆記,他有帶筆電去被繼承人庚○○家,跟被繼承人庚○○一來一往討論,他有1本筆記本也有帶筆電,筆電裡面有無先打字,我不知道。證人寅○○跟被繼承人庚○○一來一往時沒有打字,最後跟被繼承人庚○○講話時,證人寅○○跟被繼承人庚○○一來一往確認後再整個打進去電腦裡面。證人寅○○打進電腦後,有再跟被繼承人庚○○確認一次。」、「(製作遺囑前,寅○○是否有問過庚○○哪些問題來確認人別資料或當天精神狀況?)證人寅○○問被繼承人庚○○確認要給誰,被繼承人庚○○說要給誰,證人寅○○有問被繼承人庚○○確定,被繼承人庚○○說確定,被繼承人庚○○年紀蠻大,但精神狀況很好。」、「(你參與見證的過程中,庚○○有無要求寅○○修改遺囑內容?)沒有。」、「(有無親眼看到庚○○在遺囑上簽名?)有。跟我看到代筆遺囑上的一致。」、「(製作遺囑時,在場的人有誰?)被繼承人庚○○及兩個兒子,我、證人寅○○及另一個證人。」、「(寅○○問蘇江訟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的時候,你是否在場?)這我不確定證人寅○○有沒有問被繼承人庚○○這些問題。」、「(庚○○口授遺囑意旨,你是否在場?)有。我不記得具體內容,我只知道有3個跟5個的差別,證人寅○○念的時候,被繼承人庚○○說是、是。」、「(寅○○重新念一遍庚○○的遺囑內容,並確認他的意思時,你是否在場?)他們好像有反覆確認,證人寅○○之前有製作筆記,但是筆記內容我不清楚。製做筆記這天我也不在場。」、「(製作遺囑當天,有無使用錄音或錄影器材?)沒有。」、「(製作遺囑前,你有無跟庚○○說過話?)沒有。」、「(製作遺囑時,你有無跟庚○○說過話?)不確定。」、「(在製作遺囑過程中,一直到簽名完,被繼承人庚○○兩個兒子有無在旁邊說話或表示意見?)沒有說什麼話。」、「(見證人代筆遺囑當天,證人寅○○有沒有當場把代筆遺囑的內容打字下來?)有當場打字。」、「(證人寅○○有沒有把打字的內容講解念給被繼承人庚○○聽?)有。」、「(當天如何把打字內容印出來?)證人寅○○自己有帶印表機。」、「(有把遺囑內容印出來後,有再把內容念給被繼承人庚○○聽?)有,重覆好幾次。」、「(104年11月5日的代筆遺囑,是被繼承人庚○○簽字簽名蓋手印?)對。」、「(104年11月5日證人到現場時時,證人寅○○問被繼承人庚○○是否同意由你們擔任見證人時,你們當時站著還坐著?)沒有印象。」、「(證人寅○○跟被繼承人庚○○一開始一來一往討論的過程中,當時大家是站著還坐著?)大家都坐著。」、「(你對於證人寅○○在與被繼承人庚○○一來一往討論過程中,你清楚他們討論的具體內容?)印象中被繼承人庚○○有講哪裡要給3個、哪裡給5個,再由證人寅○○問跟繼承人庚○○確認這些要給誰,接下來就照著手上資料開始打字,打字文後印出來變成書面文件,我有看到證人寅○○念文件給被繼承人庚○○確認,我有看到證人寅○○照著念,證人寅○○念的內容就是代筆遺囑的內容,證人寅○○唸完後,還有再跟被繼承人庚○○確認地哪個部分給3個人、哪個部分給5個人,一直確認,我很清初他們在講什麼。被繼承人庚○○那時的反應就是對、對、對。」、「(104年11月5日去做見證人前,知道被繼承人庚○○有哪些財產?)不知道。」等語明確(見本院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

(四)參之上開證人證述內容,證人彼此間就系爭代筆遺囑製作過程之證述大致相符,縱證人就部分細節之證述略有不同,然此亦因作證時間距離遺囑做成時間相隔已有相當時日,故難憑此即認定渠等證述不可採信。按遺囑人倘同意特定之人任見證人者,與指定該人任見證人無殊;是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僅需非法律禁止而經立遺囑人同意之人即可,至見證人係由何人推薦或聯繫到場見證,則在所不問。

稽之本件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兼代筆人寅○○雖係由被繼承人庚○○兒子接觸後,先1人至被繼承人庚○○家中與被繼承人庚○○討論後,確定於104年11月5日製作代筆遺囑,並於104年11月5日製作代筆遺囑當日,由證人寅○○另尋證人癸○○、丑○○為見證人,並由證人寅○○當場詢問被繼承人庚○○,經被繼承人庚○○同意由證人寅○○、癸○○、丑○○擔任代筆遺囑之見證人,自與由被繼承人庚○○指定證人寅○○、癸○○、丑○○擔任見證人無殊,可認本件業已符合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之要件。再者,縱證人寅○○於104年11月5日製作代筆遺囑前,有先與被繼承人庚○○接洽討論,然此時尚非進行製作代筆遺囑之正式程序,故其他2名證人癸○○、丑○○有無在場,均不影響本件代筆遺囑之效力。

另於104年11月5日製作代筆遺囑當日,被繼承人庚○○完成上開指定證人寅○○、癸○○、丑○○為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程序後,證人寅○○證述係由被繼承人庚○○口述遺囑內容,其用筆電製作成書面等語;證人癸○○則證述去的時候,是被繼承人庚○○先講如何分配給證人寅○○聽,講的過程中證人寅○○有用電腦打字等語;證人丑○○則證述證人寅○○有做筆記,跟被繼承人庚○○一來一往討論,印象中被繼承人庚○○有講哪裡要給3個、哪裡給5個,再由證人寅○○跟繼承人庚○○確認這些要給誰等語,自足證明本件代筆遺囑符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之要件。又經證人寅○○自其筆記型電腦輸出代筆遺囑印為書面文件後,除證人寅○○證述有由證人寅○○將代筆遺囑念給被繼承人庚○○聽外;證人癸○○並證述人寅○○用電腦打好後,證人寅○○就把遺囑內容念給被繼承人庚○○聽,證人癸○○隱約有聽到內容,但是證人癸○○沒有記在講什麼,證人癸○○只聽到被繼承人庚○○一直說對、對,證人寅○○也有拿書面跟被繼承人庚○○講解1次等語;證人丑○○則證述打字完後印出來變成書面文件後,證人丑○○有看到證人寅○○念文件給被繼承人庚○○確認,證人丑○○有看到證人寅○○照著念,證人寅○○念的內容就是代筆遺囑的內容,證人寅○○唸完後,還有再跟被繼承人庚○○確認地哪個部分給3個人、哪個部分給5個人,一直確認,證人丑○○很清楚他們在講什麼,被繼承人庚○○那時的反應就是對、對、對等語,亦可見系爭代筆遺囑符合由見證人中1人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之要件。另由證人寅○○、癸○○、丑○○均稱系爭代筆遺囑上之簽名為被繼承人庚○○親自所為,以及代筆遺囑上並有證人3人之簽名,且代筆遺囑並記有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等之形式上要件,佐以證人寅○○並證述被繼承人庚○○於製作系爭代筆遺囑過程中精神狀況很好等語;證人癸○○證述被繼承人庚○○當日精神狀態是好的,被繼承人庚○○並有先講如何分配給證人寅○○聽等語;證人丑○○則證述被繼承人庚○○與證人寅○○有一來一往討論,印象中被繼承人庚○○有講哪裡要給3個、哪裡給5個,再由證人寅○○問跟繼承人庚○○確認這些要給誰,被繼承人庚○○年紀蠻大但精神狀況很好等語,可認證人寅○○、癸○○、丑○○均一致證述被繼承人庚○○於製作系爭代筆遺囑過程中,其溝通無礙且意識能力明顯未有欠缺,益徵系爭代筆遺囑確實符合法定要件並為有效。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庚○○於104年11月5日做成之代筆遺囑無效,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