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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原 告 朱○强被 告 詹○○瑛

朱○嫻簡○○翠朱○連朱○淋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迦安律師被 告 朱○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5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9日宣判。茲查本件因被告朱○英未到庭,未為一造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15年5月21日上午10時於本院家事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