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冠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勝逢間返還應繼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琪恩